关于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9-30 点击数:

烟  台  大  学

 

 

 

关于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近期,电动车电池充电引起的安全事故频发。91日我省某大学因学生将电瓶车电池带到宿舍内充电,爆炸引发火灾。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做出批示:要求各高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校要明文规定,杜绝此行为。

为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经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从即日起禁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在实验室、教室、宿舍、办公场所等公用房内对电动车电池充电,不得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请各单位切实重视电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按照20171222日山东省公安厅下发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鲁公通〔2017207号)相关规定执行。

 

烟台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96


附件:

关于印发《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通知

鲁公通【2017207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通知自201712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21

山东省公安厅

20171222

 

烟台大学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