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9-30 点击数:

 

 

烟大校发〔201816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18424         

 

 


 

烟台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校消防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体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学校办公室、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各二级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签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有关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和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定期组织全体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和防消技能,举办各种消防知识宣传活动;

(四)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活动;

(五)按规定配备、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保卫处予以协助,保证所管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六)严格管理使用、储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对使用剩余的及时按规定报学校统一销毁;

(七)严格管理和检查办公室、实验室、学生宿舍、本单位出租房屋以及职工宿舍(包括各种形式的聘用人员)的消防安全;

(八)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落实限期整改本单位未经审批搭建或超过消防机构审批期限的临建房屋;

(九)组织审查、及时修订生产和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操作过程,必要时可责令停止生产或实验;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班子副职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主持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落实每月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监督落实岗位日查和内设机构周查制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三)拟订、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四)具体安排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常识和防消技能的培训和灭火演练;

(五)及时向责任人汇报工作,完成责任人交办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设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干部23人。消防安全管理干部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巡查、督促整改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随时巡查,做好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和隐患台帐;

(三)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月查或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督促限期整改;

(四) 提交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经费的预算;

(五)检查、维护保养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六)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实施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进行演练;

(八)组织、完成单位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计划;

(九)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和保卫处报告消防安全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设消防安全员若干名,消防安全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上级领导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日查制度,检查日查记录情况;

(二)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迅速上报主管领导和消防安全管理干部,记录报告情况;

(三)保证灭火器材完好,不损坏、不挪用、不遮挡;

(四)监督岗位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参加并组织岗位人员学习消防常识和防消技能,做到“四懂四会” (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处理险肇事故;懂逃生的方法,会逃生)。

(六)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内设或下属机构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生产、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上墙;

(三)参加、组织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保证本部门人员做到“四懂四会”;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维护消防设施,保证清洁完好;

(六)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挂牌明示。

(七)抓好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抓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和巡视,作好检查和巡视记录,并监督岗位日查和日查记录情况。

第三章  区域管辖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校内、外的本单位的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工厂、公司、职工宿舍(包括各种形式的聘用人员)和出租房屋等,以及施工现场、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除对本单位责任区域负责外,同时有权对非本单位责任区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社区中心)、各学院,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共同负责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在校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和各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房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家属区周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公有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楼宇等建筑,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楼内各房间内、外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维修区域内消防设施,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管理的楼宇等建筑,后勤管理处负责检查、维护楼内消防设施和疏散照明设施,负责室内、外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应与租房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筑内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灭火器材的维修、更换,校区内(含家属区)室外消火栓的增设、保养,由保卫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建筑、装修、维修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报请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涉及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保卫处参加。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维修工程竣工后,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除应当归口报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外,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或改建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未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私自搭建的建筑一经发现,立即由私自搭建的单位负责拆除,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的使用期为准,到期后由建筑单位或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修和大型维修工程,必须按现行消防规范考虑消防设施的增设、维修或改造。并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经检测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需要在具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保卫处申办动火证,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五章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第三十条  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于维学术交流中心、外事服务中心、专家公寓、各类职工宿舍、餐厅、教学楼、校医院、幼儿园、超市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室、消防控制室;

(七)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保卫处重点监管。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按照有关法规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坚持每日巡查。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装修、维修工程,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区和使用区设置隔离屏障,严格隔离。使用明火作业时,要保证现场清洁,并检查是否影响周围安全,配置灭火器材,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  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场馆等重点部位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负责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活动前主办单位应请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对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三条  重点部位内部以及配套房屋,不得出租进行生产和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楼宇值班室、消防控制室、供电控制室、实验室等各重点部位,严禁私接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严禁使用各类灶具及大功率电热器具;严禁吸烟;严禁在宿舍区和重点部位周围焚烧杂物和燃放鞭炮 。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社区中心)共同做好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制定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大型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四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危险性大)原则,参照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校级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执行,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实验室,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须报学院或本单位领导批准,限量购买、使用。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对使用负责人、使用地点、使用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随意丢弃、销毁或转让,如需转让的必须报管理人员作好增、销记录,保证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四十条  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生产场所或实验室,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防护用具,制定生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须经学院或本单位组织审查并备案,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生产和实验。

第四十一条  遇热、遇潮、受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运输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存放地点要特别注意防热、防潮、阴凉通风。

第四十二条  生产、实验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标志,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四十四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储存,不得混储。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废料、废气、废水、废渣,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实验用易燃易爆高压气瓶不得放置室内,易燃、助燃气体高压气瓶不得混放;必须放在室内使用的,要固定稳妥并安装有关气体报警装置。

第四十七条  从事运输、储存、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八条  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实验负责人或者指导教师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监督实验过程。实验人员必须使用防护设施,佩戴防护器具。

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九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1月份为全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五十条  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要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各学院团委、辅导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作用,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落实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二条  宣传部负责做好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采访和先进事迹以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报道。

第五十三条  保卫处根据各单位要求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组织、提供消防知识资料,指导灭火逃生演练。组织、指导“大学生消防协会”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卫干部和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以及操作工,必须参加学校消防安全培训或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制度,每半年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一次防火、灭火知识,每年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各单位结合岗位特点,组织好新上岗人员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第八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消防设施是扑救初起火灾、防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专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和遮挡。每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干部和物业管理人员要对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材切实加强管理,登记造册,防止损坏、丢失,保证完好有效。一旦发现损坏和丢失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保卫处。

第五十八条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避热、防潮、通风、易拿的位置。

第五十九条 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保卫处负责审核并参与招标。

第六十条  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由保卫处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独立核算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购置、更换、维修经费由本单位负担。

第九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防范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组织好日常检查、巡查工作。

(一)岗位防火安全员负责日查和巡查: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电线、电闸有无异常现象,易燃物是否清理;

(二)各二级单位内设或下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周查:检查岗位日查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电器设备完好和使用情况,灭火器有无遮挡或挪用、是否完好,岗位整洁程度,有无人员脱岗现象;

(三)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月查:检查是否有日查、周查记录;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和实验;使用电器设备是否合理;生产、实验人员在岗情况;值班人员有无离岗现象;隐患整改情况;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保卫处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二十六条至三十条内容,制定季度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日查、周查、月查检查人和被检查部位的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存档;学校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记录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节、假日前后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六十三条  及时、彻底整改火灾隐患,是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二十一条至三十四条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负责对下列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识不明显的;

(二)室内外消防栓、消防水泵不能正常使用,灭火器材缺少或过期,需要改造、购置、维修的;

(三)电力设施陈旧,建筑物电线老化的;

(四)实验室分配使用不合理,危害较大的;

(五)校级和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配置不全的;

(六)储存的废旧化学危险物品及包装应销毁而未销毁的;

(七)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火灾隐患。

第六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对下列火灾隐患负责并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明确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限期整改: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或实验室等部位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损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六十六条  由二级单位负责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由本单位承担。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记录,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十七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或学校提出的需要二级单位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强行整改,整改经费由火灾隐患单位承担,并依法接受处罚。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六十八条  对下列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成绩显著的;

(二)切实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制,无火灾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三)及时组织、支援其他单位扑救火灾,为避免重大火灾发生,有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九条  对下列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对开展消防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二)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火险苗头,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抢险救援,奋力救火,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不顾个人安危的;

(五)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六)在日常工作中消防安全管理尽职尽责,扎实推进,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七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

(一)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需整改而不改正的;

(二)私接乱拉电线、电源,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或灶具的;

(三)违章储存、使用易燃、助燃高压气瓶的;

(四)在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或动用明火未申报、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六)特殊岗位没有上岗证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七)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

(八)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

(九)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十)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十一)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

第七十一条  有第七十条十二种行为的单位,尚未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已受到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的,学校不再给予个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如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诫勉、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七十二条  有第七十条十二种行为的单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的同时,学校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直接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三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行为人或直接消防管理人员通报批评,并分别承担一千元以下经济损失;给予火灾事故单位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诫勉谈话;

(二)直接财产损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行为人或直接消防管理人员警告处分,并分别承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经济损失;给予火灾事故单位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通报批评;

(三)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八千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行为人或直接消防管理人员记过处分,并分别承担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经济损失;给予火灾事故单位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警告处分;

(四)直接财产损失二万元至十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并分别承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经济损失;给予火灾事故单位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 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的经济处罚;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受到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分别承担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经济损失;给予火灾事故单位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不再承担经济损失。职能部门、校级领导依法依规接受公安机关的刑事处罚和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因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爆炸,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由其个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分工和职责,对职工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价和年度考核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涉及实验室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按照《烟台大学实验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651号)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烟台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85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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